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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4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摩曼星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薇
被告
李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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