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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原告
黃XX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李建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81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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