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宗勝
- 訴訟代理人
- 施驊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部分,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1萬9,656元(計算式:4,519,656-4,000,000=519,6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