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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勝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劦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部分,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1萬9,656元(計算式:4,519,656-4,000,000=519,6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萬0,05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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