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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謝慧敏

抗告人
邵忠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邵薛園子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10分之5),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