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45號
- 上訴人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啓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華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9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保險字第4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惠華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4,93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