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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秉賢

聲請人
林唐權
相對人
林小喬即林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28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109年度全字第2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可查。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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