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晁得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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