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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航代
  •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 原告
    晁得福
  • 被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晁得福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江沛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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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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