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33號
- 債權人
- 唐靖雯即鼎盛資產管理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靜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唐靖雯為債權人之「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具有受委託人鼎盛資產管理企業社之簽章之專任仲介貸款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服務費17500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