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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0 日

債權人
張晴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第一項「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00,979元」之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承上,利息起算日為何?(請特定一日期。)

㈣聲請事項第三項「債務人應補繳債權人自112年6月1日至114年3月21日期間,依法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扣除已提繳金額8,570元(含4個月每月1,818元及1個月1,298元)後,應捕提之退休金總額,請依實際應提數額計算後由債務人全數給付,並由法院斟酌酌定合理金額判給」,係以「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為標的,與支付命令應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不相符,是否仍欲於支付命令中請求?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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