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世佳
- 當事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聲請狀「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陳泓州」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陳泓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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