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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 當事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3號 債 權 人 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聲請狀末債權人海格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 ㈢確認聲請狀「債務人州通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陳泓州」之記載是否有誤?並確認〝陳泓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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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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