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 債權人
- 林立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又春工程行、億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確認請求標的一、對債務人又春工程行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確認附表支票票號AL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9月27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五、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