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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宋尚杰、劉育維

  • 當事人
    蕭國清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58號 債 權 人 蕭國清 債 務 人 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杰 債 務 人 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維 一、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尚格營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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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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