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7號
- 債權人
- 恩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濬輔
- 債務人
- 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黎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