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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債權人
以諾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恩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甫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陳冠甫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管轄權有無,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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