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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 原告
    欒依欣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欒依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4,500元)。㈡陳報相對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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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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