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1 日
- 原告欒依欣、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欒依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國鉅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林義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聲請費為新臺幣4,500元)。㈡陳報相對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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