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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8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 原告
    賴文彬聲請對於相對人生活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10號 聲 請 人 賴文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生活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生活加智能洗衣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確認相對人之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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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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