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21號
- 聲請人
- 張卉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禾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922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禾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之年、月、日,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