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24號
- 聲請人
- 張育瑋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國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邱國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國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國南之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閱覽相關卷宗、公示催告及陳報遺產清冊,並向相關機關申報遺產稅等工作,被繼承人名下2筆不動產經台灣金融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公司拍定,故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函文及與遺產相關之文件資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20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國南之遺產管理人,嗣後聲請公示催告(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履行上開職責,亦據其提出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多寡及聲請人就本件管理遺產所進行之職務內容與所耗勞費,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