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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鼎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富鼎旺科技有限公

司、張家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駁回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於請狀狀尾簽名或蓋章,代理人亦未出具經合法授權之委任狀,經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5月19日收受送達後,迄未補正,有本院函、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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