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崴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玉玲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慶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2,320元外,尚應補繳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