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4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蕭美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勝丰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歐悅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宏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伊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楚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宏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1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除查封或扣押命令程序外,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按強制執行所為之查封或扣押命令等程序,其目的在於凍結債務人之財產,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債務人任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此分部分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且縱予停止,亦無助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故此部分之執行程序不予停止。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691號事件受理中,然債務人先前已遭債權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處辦理114年度司執字第191090號強制執行事件時核發執行命令在案,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