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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李悌愷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均銘 當事人(被告宥勝企業社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5,726元(本金3,416,654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8月5日為2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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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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