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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均銘

當事人(被告宥勝企業社等4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

5,726元(本金3,416,654元、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

14年8月5日為2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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