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9號
- 原告
- 吳春錦
- 原告
- 吳麗喬即吳傳溪之繼承人
- 原告
- 吳麗秋即吳傳溪之繼承人
- 原告
- 趙維正即林琴之繼承人
- 原告
- 趙坊宥即林琴之繼承人
- 原告
- 趙維義即林琴之繼承人
- 原告
- 李美雀即林琴之繼承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律師
- 被告
- 黃立堂即黃揮嵐
- 被告
- 蔡春頻即張蔡春頻
- 被告
- 張滄田
- 訴訟代理人
- 陳詠琪律師
- 被告
- 林欣蒂
林欣蘋
林欣華
林斯珍
林爵臣(LIN CHUEH-CHEN)
林俊臣
林幸臣
林純琲(LIN SUNFAI)
林貞臣
林黃美鳳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駿偉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住日本國東京都杉並區上荻0-00-0プリンマンショ000
林駿傑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靜惠
李林純惠
追加被告 張明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72號判決,目前繫屬於最高法院,該繫屬在先之另案訴訟倘經確定,本件即受另案訴訟對重要爭點判斷之拘束,而不得為相反之認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裁定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