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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9號

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吳春錦
原告
吳麗喬即吳傳溪之繼承人
原告
吳麗秋即吳傳溪之繼承人
原告
趙維正即林琴之繼承人
原告
趙坊宥即林琴之繼承人
原告
趙維義即林琴之繼承人
原告
李美雀即林琴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告
黃立堂即黃揮嵐
被告
蔡春頻即張蔡春頻
被告
張滄田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告
林欣蒂

林欣蘋

林欣華

林斯珍

林爵臣(LIN CHUEH-CHEN)

林俊臣

林幸臣

林純琲(LIN SUNFAI)

林貞臣

林黃美鳳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駿偉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住日本國東京都杉並區上荻0-00-0プリンマンショ000

林駿傑即林崇仁之繼承人

林靜惠

李林純惠

追加被告 張明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72號判決,目前繫屬於最高法院,該繫屬在先之另案訴訟倘經確定,本件即受另案訴訟對重要爭點判斷之拘束,而不得為相反之認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裁定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24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9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優先承購土地所有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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