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7號
- 原告
- 科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俊鴻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葛耘律師
- 被告
- 峻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景昌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宣判,因兩造均陳明已達成和解,因此本件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