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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科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被告
峻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景昌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宣判,因兩造均陳明已達成和解,因此本件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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