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45號
- 原告
- 摩曼星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薇
- 被告
- 李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