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4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許仁純

原告
蕭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未及對民事答辯㈡狀及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前提出對上開書狀所附證據之中文譯文表示意見為由聲請再開辯論,為保障兩造訴訟權益,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