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勝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佑、楊韻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屬客觀合併之訴,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林俊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楊韻璇應給付原告2,08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4,552,000元(計算式:2,466,000元+2,086,000元=4,5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