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祐仁
- 原告
- 張世祺
- 原告
- 劉德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孝文律師
- 被告
-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589元(參照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本息,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