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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祐仁
原告
張世祺
原告
劉德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被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589元(參照執行名義所示債權本息,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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