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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票字第36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相對人
李山林

李陳麗秀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87年5月25日所為之

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本票發票日「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因聲請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票字第3646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