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訴字第1501號
- 聲請人
- 戊○○即原告丙○
- 被告
-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台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書狀字號」;另主文第三項關於「面積0點八三六七公頃」及「台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0點八三六0公頃」及「台中縣東勢地政事務所書狀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