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
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
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許石慶
~B法院書記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