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九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喜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地下
- 送達代收人
- 林晉校 住
- 被告
- 甲○○ 住
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向被告甲○○、乙○○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 邁 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