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四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共同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零陸萬陸仟叁佰伍拾壹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陳報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