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902號

原告
駱明潭
原告
陳碧珠
原告
江邁進
原告
黃竹松
原告
張美惠
原告
江奇昌
原告
劉茂昌
原告
劉長興
原告
劉靜秋
原告
陳淑惠
原告
蔡藍谿
原告
陳春霖
原告
林美珍
原告
許春銀
原告
劉惠暖
原告
黃蕭素金
原告
林素卿
原告
莊美華
原告
林政升
原告
賴聰源
原告
李亮聰
原告
陳金葉
原告
郭鳳蘭
原告
鍾華水
原告
李貞佩
原告
鍾莉珍
原告
卓榮慶
原告
郭淑貞
原告
張國郎
原告
蔡玉進
原告
吳明志
原告
洪雅鈴
原告
張偉賢
原告
賴慶昭
原告
王正德
原告
劉慧玲
原告
陳秀娥
原告
鄭淑惠
原告
許慶華
原告
劉建家
原告
陳玉芳
原告
莊秋香
原告
林妙黛
原告
周秀卿
原告
吳鴻壽
原告
劉志文
原告
林玉霞
原告
楊健村
原告
吳俊寬
原告
周林碧玉
原告
李怡萱
原告
葉振法
原告
李麗香
原告
黃明禮
原告
歐建順
原告
陳淑貞
原告
李光民
原告
王瑞珍
原告
翁素秀
原告
林素月
原告
洪武雄
原告
洪芳林
原告
張勤珠
原告
呂速珍
原告
高換款
原告
王淑珠
原告
鄒美容
原告
覃立武
原告
王惠美
原告
李雪容
原告
徐秀鳳
原告
蔡素花
原告
陳增民
原告
王秀菁
原告
劉麗珍
原告
劉志恒
原告
陳櫻雪
原告
劉智惠
原告
陳麗而
原告
張承業
原告
葉如玉
原告
葉秋發
原告
林忠誌
原告
姚美鈴
原告
劉麗紅
原告
劉趙盆
原告
江英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複代理人
簡芳潔律師
被告
崑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樋
被告
陳永墮
被告
楊春香
被告
黃麗珍
被告
余文秀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律師
被告
王槐庭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被告
正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一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陳奕修
被告
1
被告
李素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律師
被告
林文弘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正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添和」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張添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