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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破字第二○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送達代收人
潘莉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靜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宣告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張績寶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仁公司)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聲請人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以從事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信用交易之用,嗣債務人廣仁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融資買進「順大裕」股票二十三萬股,且向聲請人融資合計新台幣(下同)七百一十萬三千元,並同時提供前揭股票予聲請人擔保融資債務之清償。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債務人廣仁公司融資買進之上開股票股價持續下跌,使債務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一二○%,經聲請人通知債務人補繳差額未獲置理,遂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依聲請人公司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方法處分債務人之擔保股票,扣除證券經紀手續費、證券交易稅、融資利息、抵充部分融資本金後,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取償部分債權後,債務人尚欠融資本金一百零七萬六千一百四十八元。債務人既欠款不償,又遭其他債權人追索扣押或強制執行中,且其名下無任何不動產,財務狀況亦不佳,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依破產法第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免因拖延,而害權益,為此檢具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債務人融資分戶帳資料、聲請人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節錄條文、債權憑證、債務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各行庫逾放紀錄資料等證據,並聲請本院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檢送債務人公司最近年度陳報之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財產價值證明資料,以聲請宣告債務人廣仁公司破產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檢具之資料,經查債務人廣仁公司除聲請人外,尚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富邦證券金融公司等其他債權人,且依本院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檢送之廣仁公司八十八年度資產負債表觀之,廣仁公司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一億八千四百零七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累積虧損為三億零七百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八十三元,淨值總額負一億零九百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八十三元,而其財產目錄為零,是廣仁公司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甚明,聲請人聲請廣仁公司破產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 邁 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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