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破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昌邦、陳靜坤
-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宣告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破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送達代收人 潘莉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靜坤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宣告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張績寶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仁公司)於民國 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聲請人申請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以從事有價證券之融 資融券信用交易之用,嗣債務人廣仁公司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融資買進「順大 裕」股票二十三萬股,且向聲請人融資合計新台幣(下同)七百一十萬三千元, 並同時提供前揭股票予聲請人擔保融資債務之清償。惟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債 務人廣仁公司融資買進之上開股票股價持續下跌,使債務人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一二○%,經聲請人通知債務人補繳差額未獲置理,遂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八日依 聲請人公司之融資融券業務操作方法處分債務人之擔保股票,扣除證券經紀手續 費、證券交易稅、融資利息、抵充部分融資本金後,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就 債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取償部分債權後,債務人尚欠融資本金一百零七萬六 千一百四十八元。債務人既欠款不償,又遭其他債權人追索扣押或強制執行中, 且其名下無任何不動產,財務狀況亦不佳,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依破產法第一 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免因 拖延,而害權益,為此檢具融資融券契約書影本、債務人融資分戶帳資料、聲請 人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節錄條文、債權憑證、債務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 本、各行庫逾放紀錄資料等證據,並聲請本院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檢送 債務人公司最近年度陳報之公司資產負債表等財產價值證明資料,以聲請宣告債 務人廣仁公司破產等語。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檢具之資料,經查債務人廣仁公司除聲請人外,尚有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富邦證券金融公司等其他債權人,且依本院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局檢送之廣仁公司八十八年度資產負債表觀之,廣仁公司負債總額為新台幣一億 八千四百零七萬八千六百四十二元,累積虧損為三億零七百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八 十三元,淨值總額負一億零九百五十七萬二千四百八十三元,而其財產目錄為零 ,是廣仁公司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甚明,聲請人聲請廣仁公司破產尚無不合, 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邁 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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