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十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十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法定代理人 胡營欽 相 對 人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奇煌 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協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所召開之第二、三次無擔保公司債債權 人會議之議事錄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行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又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法院不予認可(一)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或應募書之記載者。(二)決議不依正當方法達成者。(三)決議顯失公正者。(四 )決議違反債權人一般利益者。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受相對人公司債權人之會議之會議之指定,因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 利害關係事項,曾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召集公司債債權人第二次無擔保公司債債 權人會議,並經通過決議,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在卷,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及非訟事件法第九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為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第三次無擔保公司債之受託人,召集該 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推薦陳永誠律師,擔任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人選,提出債權人授權書十一份、受託契約二份、會議簽到簿、債權人會議紀錄、刊登 報紙證明文件各乙份為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