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五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五四號
- 原告
- 蔡俊隆
- 原告
- 蔡瑞菊
- 原告
- 黃麗玲
- 原告
- 陳立民
- 原告
- 史凱利
- 原告
- 熊治民
- 原告
- 黃麗安
- 原告
- 鄭惠芬
- 原告
- 羅士峰
- 原告
- 高麗蘭
- 原告
- 劉同禮
- 原告
- 李文琴
- 原告
- 蔡繡好
- 原告
- 蘇雲卿
- 原告
- 朱春梅
- 原告
- 李美琳
- 原告
- 吳毓華
- 原告
- 蔡秀芳
- 原告
- 尤朝春
- 原告
- 陳素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被告
- 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宏宗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與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欄編號第一項中關於原告姓名「蔡瑞隆」之記載,應更正為「蔡俊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