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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耀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榆政律師
右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蕭彩綾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彥欣律師
黃翊琇律師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四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7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兵工廠」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