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黃碧玉、洪德生、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8億3081萬8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萬8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