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破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丙○○ 乙○○ 共 同 代 理 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丁○○ 住台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宣告丁○○破產。 選任潘正雄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丁○○共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參萬元 未償,且其名下無任何不動產,目前所有財產為⑴現金:六十五萬元、⑵對第三 人童嘉興債權十二萬元、⑶股票: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若干,但均已設 質與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財務狀況亦不佳,已無清償債務之能力,依破產法第 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聲請人自得依法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為 此檢具本票影本參張、債務人資產明細表等證據,聲請宣告債務人丁○○破產等 語。 三、本院經通知相對人丁○○到場,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債權及不能清償之事實 並不爭執,並陳稱其另有保證債務約一億元許。且依本院函請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黎明稽徵所檢送之相對人財產查詢清單觀之,相對人目前所有財產為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三千一百四十五股、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三千六百二十股、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二百零八萬九千六百二十三股,按民 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證券交易收盤行情計算,相對人所有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交易價為二萬二千零十五元(每股七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交易價為九萬三千三百九十六元(每股二五‧八元)、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交易價為三百二十三萬八千九百十五元(每股一‧五五元),是相對人目 前財產總額為四百十二萬四千三百二十六元,惟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部 分已經相對人質押台中第五信用合作社及慶豐商業銀行等情,已經相對人陳明在 卷,是扣除該部分之金額,相對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甚明,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破產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王邁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B書記官 曾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