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即反訴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耀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榆政律師
- 右 一 人
- 複 代 理人 蕭彩綾律師
- 複 代 理人 李彥欣律師
- 黃翊琇律師
- 被 告﹙即反訴原告﹚
-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黃慶四
-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 7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兵工廠」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