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家聲字第一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家聲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核發之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九一四號通常保護令予以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同居關係,嗣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有多次家庭暴力行為,而向鈞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惟兩造於接獲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九一四號通常保護令後,相對人到院就醫時始發現相對人腦部之前因車禍事件遺留有玻璃碎片,而形成腦部纖維瘤,造成相對人器質性精神病,遇事情緒較易失控,而有核發保護令前之暴力行為,嗣後經沙鹿光田綜合醫院開刀取去該纖維瘤後,相對人之行為已日漸回復正常,未再有暴力行為產生,兩造探知問題之所在後,感情已和好如初,並無再保護之必要,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被害人以前揭事由認已無保護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廖穗蓁
~B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