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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五九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五九0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關淑能

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智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智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公司八十八年度結算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法   官 王 金 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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