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91號

交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091號

原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同段第一七地號,面積1.2515公頃之土地」與事實及理由欄貳第十行關於「及17地號土地」、第十一行關於「1.2515公頃」;事實及理欄貳第五行關於「及17地號土地」、第二十二行關於「同段第17地號,面積1. 2515公頃之土地」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同段第一七地號,面積0.8619公頃、同段第一七之二地號,面積0.3896公頃之土地」、「及17、17-2地號土地」、「0.8619公頃、0.3896公頃」

、「及17、17-2地號土地」、「同段第17地號,面積0.8619公頃、同段第17-2地號,面積0.3896公頃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9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