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4091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 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惠祺 律師
黃琪雅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當事人間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同段第一七地號,面積1.2515公頃之土地」與事實及理由欄貳第十行關於「及17地號土地」、第十一行關於「1.2515公頃」;事實及理欄貳第五行關於「及17地號土地」、第二十二行關於「同段第17地號,面積1. 2515公頃之土地」等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同段第一七地號,面積0.8619公頃、同段第一七之二地號,面積0.3896公頃之土地」、「及17、17-2地號土地」、「0.8619公頃、0.3896公頃」
、「及17、17-2地號土地」、「同段第17地號,面積0.8619公頃、同段第17-2地號,面積0.3896公頃之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