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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九四七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九四七號

債權人
曾奉照
債務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銘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捌元。

二、債務人如對前項債務有爭議,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司立文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請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時,立即核對,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九四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