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九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字第六二九四七號
- 債權人
- 曾奉照
- 債務人
-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玖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捌元。
二、債務人如對前項債務有爭議,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