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B書記官 陳淑娥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鈞開發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零玖佰壹拾元│SA九一六九九七│││ │司 張釗芬│行│││四││├─┼─────────┼─────────┼───────────┼────────┼────────┼──┤│2│葉貴洲│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柒仟叁佰玖拾叁元│HA0八0九八四│││ ││行│││六││├─┼─────────┼─────────┼───────────┼────────┼────────┼──┤│3│茛翔有限公司 盧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太│九十二年一月五日│伍仟貳佰伍拾元 │AQ0八四八八五│││ │俊│平分行│││四││├─┼─────────┼─────────┼───────────┼────────┼────────┼──┤│4│土山貿易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復興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叁萬叁仟伍佰陸拾│AM七三六三一八│││ │林芳如│││玖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