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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小抗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呂麗玉鄭百易李佳芳

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2年度小抗字第3號事件聲請開庭審結及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即聲請人「民事聲請開庭判決及脫漏補判兼給電子卷証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陳宜禧等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下稱系爭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2年5月1日以92年度中小更字第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下稱原裁定);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據本院認聲請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於同年11月20日以92年度小抗字第3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確定。嗣本院就系爭訴訟,業以93年度中小更字第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並經本院以94年度小上字第28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本院92年度小抗字第3號事件乃廢棄原裁定,並無裁判脫漏可言,且該事件亦已終結,無再行開庭審理之餘地。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小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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