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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更字第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更字第二號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己○○

        丁○○

        丙○

        甲○○

        庚○○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更字第二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