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小更字第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更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己○○
丁○○
丙○
甲○○
庚○○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