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三○號
- 聲明人
- 甲○○
- 即繼承人
- 送達代收人 林益輝律師
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生前最後住所
地:台中市○○○○街二五巷一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B法官 陳學德
~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