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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三○號

聲明人
甲○○
即繼承人
送達代收人 林益輝律師

右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生、生前最後住所

地:台中市○○○○街二五巷一號)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壹年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B法官 陳學德

~B法院書記官 賴榮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