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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二七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二七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乙○○ 台

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屬、⒉父母、⒊兄弟姐妹、⒋祖父母;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先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陳榮先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此經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九五號卷核閱屬實。惟同順位尚有被繼承人之母何貴英未拋棄繼承,而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人陳蕙菁係被繼承人之妹,屬後順位之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可參,是揆諸首開說明,其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涂秀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八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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